山西高院發(fā)布最新消息
2人駕車運輸毒品當場被抓獲
郭逸、陳春貞被執(zhí)行死刑
近日,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《執(zhí)行死刑命令》,長治中院依法對販賣毒品、容留他人吸毒案罪犯郭逸和販賣毒品案罪犯陳春貞執(zhí)行死刑。
長治中院審理查明:郭逸多次從陳春貞等處購買毒品,指使同案犯張某、田某等人從廣東省汕尾市運輸毒品至長治市后販賣給他人。2014年10月,郭逸再次指使張某、田某駕車運輸毒品,所駕車輛途經(jīng)山西省晉城市丹河收費站,公安民警將其當場抓獲,并從轎車車門內(nèi)查獲甲基苯丙胺50袋,共計凈重49834.44克。
2013年四五月份至案發(fā)前,郭逸向郭某林販賣甲基苯丙胺2000克、甲卡西酮1000克,向申某鴆販賣甲基苯丙胺150克,向牛某販賣甲基苯丙胺39克,甲基苯丙胺片劑(俗稱麻古)25 顆。
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,郭逸多次容留張某、田某、韓某等人在長治市某酒店等處吸食毒品。郭逸、陳春貞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(guī),販賣毒品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販賣毒品罪;郭逸多次容留他人吸毒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郭逸、陳春貞販賣毒品數(shù)量大,社會危害極大,均屬罪行極其嚴重,應(yīng)依法懲處。
長治中院依照《中.華.人.民.共.和.國.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、第二款第(一)項、第三百五十四條、第六十一條、第六十九條、第五十七條的規(guī)定,對郭逸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;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決定執(zhí)行死刑,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。
對陳春貞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。判后,郭逸、陳春貞不服,提出上訴。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,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。
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郭逸、陳春貞死刑,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。
毒品之害猛于虎
堅決不能碰